该法案建立了一个程序,学生可以, 家长。, 或者社区成员可能会反对学校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资源. 根据该程序重新考虑的每一个图书馆资源都必须根据学校图书馆委员会和公共图书馆馆长所采用的标准进行评估. 学校图书馆委员会的成员由学区负责人任命, 该委员会负责该地区所有学校的复议请求. 公共图书馆, 馆长由图书馆董事会选出,负责图书馆区内的图书馆.

在重新考虑请求待定期间,不能删除库资源. 一个主要, 图书管理员, 媒体专家, 其他员工, 承包商, 或者志愿者可以拒绝移除图书馆资源的指令,如果他们真诚地相信该指令与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法律或政策相冲突, 这样的人可能不会受到报复.

该法案禁止州教育委员会在适用于公立学校时豁免该法案的要求, 地区特许学校, 建立特许学校.

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在选拔中歧视任何人都是一种歧视性做法,是非法的, 保留, 复议, 或显示图书馆资源.


(注:本摘要适用于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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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L. 刀,森. C. Kolker,代表. E. Hamrick,代表. J. 约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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